办事指南----黑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内陆渔船检验申请(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核发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材料
1、船舶检验申请表
2、船名号审批文件
3、船舶设计单位及资格认可资质编号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和审图意见书
4、船舶修造船厂名称及工厂认可证书编号
5、船舶修造合同
二、法律依据(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第二十一条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 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规定“为规范内陆渔业船舶管理,简化手续、方便渔民,提升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我部决定自
办理地点:牡丹江市江南新区卧龙街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局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周五8:30-11:30 13:30-15:30
联系电话:0453-6997448 0453-6171491
黑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内陆渔业船舶检验申请报告书
NO:
船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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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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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体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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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长(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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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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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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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机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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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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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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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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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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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渔业船舶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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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检验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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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检验类别 |
初次检验 □ |
营运检验 □ |
临时检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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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章 |
年 月 日 |
渔船检验部门 受理意见 |
经办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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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记事及结论: 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黑龙江省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的规定,下列署名验船师于 年 月 日及以后诸日在 对上述船舶进行了 检验。 经检验(审查)该船舶结构、稳性、主机、各类船舶设备等满足船舶正常航行的要求。 准许航行于 从事 。 本次检验有效期 年 月 日止。 下次检验日期 年 月 日。
验船师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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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批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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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确认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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