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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特别强调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2004-07-30 00:00:00 作者: 来源: 信息中心 赵普昌 浏览次数: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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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经营者与消费者经常因商品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但在俄罗斯就特别重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据本站驻俄乌苏里记者了解到,最近俄罗斯政府特别强调了俄联邦法律(民法典)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其文本为:对于任何商品都应该规定使用期或者保证期,在保证期内或在试用期前,不合格的商品应与更换......等等。如果不合格的商品被卖给了消费者,而且售货员预先没有就质量问题作以说明,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依照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有权要求:
—、无偿去除商品的瑕疵,或者赔偿消费者以及第三者用以修理的费用。
二、适当降低价格。
三、换取品牌、型号相同的商品,或者换取同类的但品牌型号不同的商品,购买价格相当的可以重新计算。
四、作废购销合同。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应按着售方的要求退回有瑕疵的商品,费用由售方负担。
五,购销双方就商品的瑕疵出现原因不清争执不下时,售方(制造商)必须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进行质量鉴定,费用由售方负担。
根据联邦[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换取质量合格的非食品类商品,如果上述的商品未曾用过,原商品外观、消费性质、铅封、商标等等保持完好,就应该换给质量合格的商品。根据上述的法律条款,在俄罗斯本国销售中国的产品时,要求中国出口的商品质量要和质量说明一致,尤其是食品,其保质期、用料成分和各种指标必须和说明一致,否则后患无穷。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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