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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2-06-16 11:04:46 来源: 农业农村局浏览次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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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门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 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行政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权力层级
1 农药 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行政处罚 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省级
2 农药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 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0.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 农药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按照“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按照“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设区的市或县级
5 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6 农药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6个月,且涉案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或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0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1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2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3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4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农药经营者仍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5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的行政处罚
经营饲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6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0.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7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6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8 农药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 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 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 的工具、设备,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19 农药 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 、使用方法 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行为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 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
20 农药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农药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
21 农药 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 、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 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
22 农药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 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
23 农药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货值1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县级
24 农药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0.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25 农业投入品污染防治 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1万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26 农药 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行为的行政处罚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27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1.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28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29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扩散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0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1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或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2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田间作业人员不能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或者不能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或者不能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3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的行政处罚 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建立或者保存服务档案,违法行为持续不足10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4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未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5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省违规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情节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其停止监测活动,没收监测数据和工具,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6 植物检疫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 违规调运重量在100公斤以下,且积极配合复检,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7 植物检疫 对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的行政处罚 能主动承认违法事实,积极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8 植物检疫 对违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行政处罚 违规进行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种苗或其他繁殖材料面积5亩以下,但积极配合复检,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39 植物检疫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行政处罚 涉及违规植物或植物产品重量10公斤(株)以下,积极配合改正,且未造成疫情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0 植物检疫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情节程度,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1 植物检疫 对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 积极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非经营活动违法行为,处以300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2 农作物种子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伪造数据1项或者出具虚假证明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设区的市或县级
43 农作物种子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4 农作物种子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5 农作物种子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6 农作物种子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7 农作物种子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8 农作物种子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49 农作物种子 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而未停止的、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以登记品种为名义的、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0 农作物种子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1 农作物种子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2 农作物种子 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3 农作物种子 对涂改标签行为的行政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4 农作物种子 对销售的种子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档案内容2个品种以下,记录不规范或未按规定保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5 农作物种子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整改期限外10日内完成备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6 农作物种子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采集种质资源货值不足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7 农作物种子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行为的行政处罚 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面积不足200㎡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试验,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8 农作物种子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监督检查故意拖延,经教育不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59 渔业 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5公斤以下或价值1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注:特殊区域是指《渔业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跨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等水域
60 渔业 对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在5公斤以下或价值1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1 渔业 对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百分之十以上至百分之二十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2 渔业 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行为的行政处罚 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数量10件以下或货值1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3 渔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4 渔业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5公斤以下或价值1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5 渔业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5公斤以下或价值1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6 渔业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造成渔业资源损害或损害轻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3000元以下罚款;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7 渔业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8 渔业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69 渔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非法捕捞渔获物100公斤以下或价值2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处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70 渔业 对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71 渔业 对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行为的行政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72 渔业 对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特殊区域为省级)
73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在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4 渔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货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货物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5 渔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货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货物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6 渔业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7 渔业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失效6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8 渔业 对渔业船员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或者携带违禁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造成后果或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79 渔业 对渔业船员在生产航次中擅自辞职、离职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造成后果或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0 渔业 对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履行相应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认真或者尽力履行上述职责,未造成影响或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2000元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1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二万五千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2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五千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3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 价值五千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4 渔业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行为的行政处罚 未引起安全生产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5 渔业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政处罚 在整改期限外10日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警告、通报批评 设区的市或县级
86 农机 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被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经营额1至2倍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7 农机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拒不停止使用,两次被查获间隔在1年以内,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处200至800元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8 农机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收缴伪造、变造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处200至800元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89 农机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初次被查获,情节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处100至200元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0 农机 对于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行为的处罚 拒不改正,两次被查获间隔在1年以内,未造成恶劣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100至200元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1 农机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初次被查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处500元至600元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2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已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但未按规定保存,且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5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3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已进行包装、标识,但未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相关信息,且逾期不改正的,货值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处5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4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但不会造成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等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5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不合格农产品的行政处罚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生物毒素或者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6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 超期或者被撤销后继续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97 农产品质量安全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行政处罚 伪造检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检测机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设区的市或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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