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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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3-09-04 发布人员:
   

软件介绍: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了本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并可按照《指南》所述方式申请获取信息。本指南可在牡丹江农业信息网网站查询。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部门领导信息及工作分工、机构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等。

(二)政策法规。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工作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的解读信息或实施细则。

(三)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中长期、近期发展规划及执行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可公开的数据及分析解读信息。

(五)专题专栏。

  主要包括:围绕政府信息公开和民生热点、重点问题整合相关资源建设的热点专题。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 公开范围

  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 公开形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采用网站公开的形式予以公开。

  3.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行政机关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本行政机关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其他处理。

 ●申请的提出

  向本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可在牡丹江市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信息网站上在线提交,凡涉及到第三方利益的敏感信息公开申请,应到本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按规定提交申请表。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的提示。

  1. 本机关受理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除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表》外,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本机关受理通过互联网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农业信息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向本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发送到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邮箱,邮箱为mdjnw@163.com

  本行政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处理

  1、申请审查。本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电话等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2、确定是否给予公开。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3、给予答复。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予以答复的,市农业农村局将根据信息保密程度,分别给予答复。

  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收费标准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本人可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电话:04536171495 传真号码:04536171747,地址:牡丹江市江南党政办公中心(政协楼二楼)。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各单位将根据申请做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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