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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使用者在使用种子时受到损失如何索赔

2003-03-07 00:00:00 作者: 来源: 牡丹江市种子管理处 浏览次数: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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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等有关法律规定,种子使用者因为购买使用有质量问题的种子而使生产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索赔,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强迫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上述事情发生的过程中,一旦协商或调解不成,就需要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因为农作物是具有生命的,随着时间的延长,其在生长过程中不可能让它永远保持一定状态不变或基本不变,在其生长过程中出现的某些症状随着时间的推移消失了,将这些生物原件保留下来作为证据就更难了。所以种子使用者首先要确定是购买和使用了由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在种子播种后,认为是由于种子质量影响了农作物出苗、生长、产量和农产品质量而造成损失的,不是自己使用不当或者没有按照种子经营者提供的种子性状、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去栽培而造成。二是在发现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损失时,要及时向当地有关技术部门申请要求进行质量鉴定,有条件的可用照片、音像等形式把现场情况记录下来。三是在诉讼期限内向法院起诉时应向法院提出赔偿额度和提供购种发票、种子使用后包装物、标签及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书、照片等等一切证明材料。最后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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