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打出“组合拳”

2015-03-10 16:04:40 来源: 牡丹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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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让失业人员享受到更好的失业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断增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在业务经办工作中打出“组合拳”,努力构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安全网”。

  待遇领取便民化。在我市参保的外地户籍职工失业后,本人要求在我市享受待遇的,可由原单位申报,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条件的,可在我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本人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迁移手续,并划转失业保险费用。后续服务人性化。我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办理该项业务的失业人员,视为已出失业保险保障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其参加医疗保险。申领对象平等化。我市用人单位可为本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条件的,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可以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原已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经单位申报,可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接续缴纳失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其待遇可分段核定,既执行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政策的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仍将其单位缴费部分作为生活补助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费的时间,按城镇职工标准为其核定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并按月发放。其按城镇职工缴费费率缴费时间不足一年的,本次失业不核定失业保险待遇,缴费期限予以保留,待重新参保后合并计算。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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