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农业农村局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制度
2022-11-01 10:40:35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局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回访范围
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招标单位、代理机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及投诉人。
二、回访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可靠、全面准确、定期回访”的原则。
三、回访形式、内容、程序
1、对招标单位的回访。针对招标文件编制、评标情况、项目备案及政策制度文件执行等情况进行回访。
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回访。对招标的代理机构组织回访。项目评标结束后,针对交易项目的进场登记、公告发布、评标场地安排、开评标活动等情况组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回访。
3、对投标单位的回访。了解企业在参与我市招标投标活动遇到的问题,对项目投标单位的回访比例不低于投标单位的10%。
4、对中标单位的回访。采取电话回访、上门走访等形式组织实施。主要针对招标投标流程、合同签订情况、项目进场等情况进行回访。
5、对投诉人的回访。项目投诉办理完结后,主要针对投诉受理是否依法及时受理、是否依法及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等情况进行回访。
四、回访意见处理
1、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与获取的意见和建议应进行分析并及时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快速落实,需要与有关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2、组织回访时均需填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回访记录表》并建立招标投标回访问题台账,记录问题情况与受理办理情况,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将问题台账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3、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与获取的意见和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回访单位。
4、要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回访机制,明确组织回访人员、程序等具体操作内容,建立的招标投标回访机制应不局限于本通知内容,可根据实际进行扩展。
五、相关要求
回访人员应态度诚恳,对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耐心听取,虚心接受,做好记录,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予以保密。回访人员不得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意见。
撰稿:孟德超
校对:孟德超
一审:孟德超
二审:李 杰
三审:徐龙义
(责任编辑:本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