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
一、奖励范围
凡在引进牡丹江市行政区域外资金(含技术,设备)过程中,发挥中介作用,做出主要的介绍、推荐、沟通工作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经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确认后,按本规定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引用无偿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二)引进有偿无息资金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60%逐年给予奖励。
(三)引进低于银行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使用期在一年以上,在合同使用期限内,按与同期银行基准利率差额的50%逐年给予奖励。
(四)引进相当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使用期一年以上,按引资总额的0.1%-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进高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与引荐人协商奖励金额,奖励标准不得高于引进相当于银行同期基准利率有偿资金的奖励标准。
(六)引进外来独资企业,在企业缴税期满一年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缴各税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引进外来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
1、外方以资金投入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外方以设备和技术投资的,按有关部门评估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外来合资合作方股本超过51%的,在企业缴税期满一年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新增各税总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现有外来投资企业,外方追加投入的,其新增投入额,按本规定执行奖励。
(九)引进外来投资方收购、兼并我市资产的,按出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引进外来投资方租赁启动我市闲置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第一年租赁费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第一年租赁费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一)引荐市外贸易项目,将地方产品销往国外、市外的,按销售额的0.1-0.3%给予奖励;引荐市外工程施工、劳务合作项目、输出当地施工队和劳务人员的,按工程造价或劳务总收入的0.1-0.3%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二)工业企业的招商引资,奖励标准可上浮20%。通过招商引资,启动盘活我市危困大中型工业企业或引进对我市工业经济产生强大拉动作用的支柱、财源项目,由政府给予有功人员一次性重奖。
(十三)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只享受上述奖励标准中的一项。
三、奖励资金来源
(一)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引荐人进行奖励。
(二)引进独资企业及项目,并缴纳税金的,由同级财政出资奖励。
(三)引进合资、合作企业及项目的,由本市合资合作方与同级财政部门分别出资奖励(同级财政部门出资的,外来合资合作方股本必须超过51%)。
(四)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出资奖励。
(五)引进域外企业和个人购买、租赁我市资产的,由被购买、租赁方出资奖励。
四、引进资金的确认和奖金支付方式
(一)引进资金的确认
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出具确认手续。
1.工业企业及项目。外方以资金投入的,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计算;以机器设备、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入的,按有关部门评估的金额计算。
2.建筑开发企业及项目。外方实际投入按企业的注册资本计算。
3.商贸、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及项目。外方实际投入按在我市形成的固定资产价值计算。
4.救灾捐赠款不在此规定奖励范围之内。
(二)奖金支付方式
受益单位要按期交付奖金。如引荐人与受益单位对奖励意见发生分歧,可参照本规定商议解决。支付给引荐人的奖金,一律先存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招商引资奖励资金专户,由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确认,按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颁发给引荐人。
五、引荐人的确认办法
按照《牡丹江市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办法》,资金到位后,引荐人填报《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奖励申请表》,报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
引荐人资格需由外来投资方、受益方、市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共同确认。
党和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引进资金或项目,引荐人为其所在部门。
六、其它规定
(一)引荐人在引进资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原则上自行解决。
(二)奖金收取不得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
奖金的使用主要用于弥补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和项目前期费用,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
(三)全市每年评选招商引资标兵个人30名。被评为标兵的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可不占本单位优秀指标,并按本人一个月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弄虚作假或靠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追回骗取的奖金,取消荣誉,并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三分之一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对中省直和市直部门向上争取的资金,可参照本规定给予表彰并适当奖励。
七、本政策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牡丹江市招商引资奖励规定》(牡政发[2000]44号)废止。
九、本政策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