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两个以上市(地)及行政区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社区或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基本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严格控制、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